HNPR-2022-03019
湘教发〔2022〕21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22 年 4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建设和廉政风险,提升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项技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制度,推进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原则上做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进行专项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应按开展审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制定并送达审计通知书、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并报送审计报告、整理审计档案等程序进行。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之前,应当收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收集项目基础资料、审批过程资料以及财务报告等资料,评估项目风险点和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当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必要时还应当报单位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制定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送达审计对象,必要时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
(四)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内部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交叉复核;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六)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就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签证单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查证结论;
(七)审计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八)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收集、保管工作,建立审计台账。在审计工作中获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及设计资料、招投标文件、合同、签证单、竣工图以及验收报告等重要纸质与电子资料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对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其审计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程序由各单位根据本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计、建设项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审计、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审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审计以及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具体到每个审计项目时,审计内容视审计资源、建设项目特点以及风险情况的不同,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项或多项审计内容重点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项目建议书。检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及时、全面获取潜在项目信息,建设需求与资金筹集是否匹配,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要求,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科学,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单位发展战略,检查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渠道是否合法;
(三)审查建设项目报批报建。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是否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批复是否真实,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时效要求,建设项目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内部环境。检查机构是否健全,不相容职责是否恰当,工作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管理机制,是否遵循建设项目未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不得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计的原则;
(二)审查建设项目风险评估情况。检查是否建立项目前期评审、勘察设计、采购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审查建设项目控制活动。评价各项建设活动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四)审查信息与沟通情况。检查设计、施工、物资管理、投资、财务等信息是否收集,信息传递是否真实、完整,信息系统是否安全、有效;
(五)审查内部监督情况。评价对建设项目物资检验、隐蔽工程验收、监理与质检的内部监督是否有效;
(六)审查设计与施工技术风险。评价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要求,是否出现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否科学论证,施工技术是否存在风险,检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未曾预料的新情况是否制定了风险预案;
(七)审查建设项目合同风险。检查建设项目各类合同审批程序是否完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合规,与招标文件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进行研判和有效防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检查各项招标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招标范围和方式是否合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招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办法是否合理,相关投诉、异议处理是否得当、合规,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招投标是否遵循经济效益性原则;
(二)审查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情况。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的采购条件,是否按工作流程执行,供应商是否具有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实力,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结果是否公正、客观等;
(三)审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工程造价成果质量要求情况。检查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达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质量标准;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造价成果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约束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工期管理情况。检查建设项目合同、施工方案关于工期和进度是否一致,是否建立进度计划管理制度,进度计划是否落实,进度计划是否变更,变更后的进度计划是否合规、可行,进度计划变更是否按规定审批;
(二)审查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检查工程变更是否审批,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是否符合相应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工作,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程序是否合规;
(三)审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评价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有效执行,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可行、合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等是否合规使用;
(四)审查建设项目概算管理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概算是否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规定比例之内;检查是否建立超概项目惩戒问责机制;
(五)审查建设项目进度款支付情况。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进行支付。审查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是否有超合同或超概算的情况。有无超付或提前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审查工程造价管理情况。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查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深度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变更是否真实、合理、合规,竣工结算及资金支付是否及时、合规;
(二)审查工程造价真实性情况。评价初步设计概算是否合理、正确,施工图预算计量、计价和列项是否准确、合理,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相关取费是否合规、合理,设备、材料用量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是否一致,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等相关取费是否合规。工程实施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招标清单及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真实,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要求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资金筹集,项目各类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项目资金情况;
(二)审查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情况。检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设备投资支出、各项待摊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审批,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各类款项。竣工决算报表填列是否齐全、正确,结余资金是否合理、合法;
(三)审查建设项目验收与结算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及时,工程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四)审查建设项目决算情况。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验收合格;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评价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造价是否有效控制,项目运营成本是否节约;
(二)审查建设项目的效率性。评价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资金利用是否有效,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项目行为是否具有效率;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效果性。评价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否实施及有效。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人员发现的建设项目问题应及时、同步整改。对未整改到位的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单位对相关部门、所属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情况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重大违反财经法纪或损害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构成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未按规定实施审计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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