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岳政发〔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等精神,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四、项目规范管理”中的“(四)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市审计部门终审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保修期满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结算工程余款。”修改为“(四)规范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已过保修期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
2.将“四、项目规范管理”中的“(五)规范项目审计管理。项目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审计部门进行终审。市审计部门的终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修改为“(五)规范项目审计管理。项目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十)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9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二项“对单项投资依法应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进行项目结算审计。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项目结算,应报审计机关备案”修改为“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投资金额大、关系社会民生、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2.将第十八条第三项“审计机关对项目结算进行终审,确定工程造价”修改为“审计机关对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3.将第十九条第一项“合同各方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项目价款应当以审计机关终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审计机关终审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项目价款结算;”修改为“合同各方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将第二项“……审计机关终审结束后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已过保修期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修改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已过保修期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
4.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终审”修改为“审计”。
(十二)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5号)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进行结算,且合同应当约定下列条款:项目价款应以审计机关终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和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外,项目进度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最多可支付合同金额(经批准变更后的金额视同合同金额,下同)的75%,在项目结算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或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后最多可支付合同金额的85%,在审计机关终审结束后最多可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已过保修保质期除外),在保修保质期满后按规定结算项目余款。”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进行结算,且合同应当约定下列条款: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工程进度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最多支付合同金额(经批准变更后的金额视同合同金额,下同)的75%,在项目结算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或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后最多支付合同金额的85%,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已过保修保质期除外),在保修保质期满后按规定结算项目余款。”
(十四)上述文件修改后需对条文顺序、项目序号、项目总数进行调整的,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