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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审计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2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体制,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本通知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湘政办发〔2016〕85号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须先报分管副省长原则同意后,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省财政厅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严禁违规举债),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故意压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搞&ldquo;钓鱼&rdquo;工程。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组织评估或评审后,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未经评估或评审的项目,不得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履行后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手续,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



二、进一步强化限额设计要求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同步编制)。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或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及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须按照国家关于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ldquo;一项一码&rdquo;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报送、开工后至项目全部竣工投用每月报送),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省审计厅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超概项目惩戒问责



对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超概项目按以下办法予以惩戒:



(一)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一是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省财政厅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按10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省财政厅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其中对湘政办发〔2016〕85号文件出台后的超概项目未及时办理概算调整或结算,因工作拖延增加的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合理分清责任,因自身原因造成拖延一年以内的,按承担的责任各解决10%,拖延两年以内的,按承担的责任各解决20%,依此类推。其余资金缺口,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二是对高速公路、水利、机场、铁路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省人民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后,按&ldquo;一事一议&rdquo;原则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2016年9月以前(含)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在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其中超概100%以上或超概金额1亿元以上的,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前,省发展改革委须先商请省审计厅进行专项审计,分析原因、划清超概责任,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上述存量超概项目原则上2019年9月10日前完成评审或审计,查清超概原因、分清超概责任,形成调概初步结论,其中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落实,未按时完成的,追究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二是对2016年9月以后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增超概项目,除执行前述存量超概项目追责有关要求外,对主要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后,再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三是对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具体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湘政办发〔2016〕85号文件出台后的超概项目,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ldquo;黑名单&rdquo;,依法限制其承担全省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湖南信用信息网&ldquo;黑名单&rdquo;,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进一步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