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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大事记

作者:审计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22


经济责任审计大事记

一、1985年,黑龙江、吉林、安徽和江西等省的部分审计机关,开始探索对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的承包兑现公证审计和离任审计。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雏形由此产生。

二、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第一次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三、1986年12月,审计署印发《关于开展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审计署最早制定的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专门规定。

四、198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其经营者进行审计。”

五、1888年7月,审计署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以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六、1993年4月,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明确规定对厂长任期经营责任进行审计。

七、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对国家公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八、1997年9月,新华社内参报道了山东省菏泽地区三年中135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把手”未过离任审计关。中央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需研究有关范围及办法,先试行起来,然后总结、推广。”

九、1997年10月,中央纪委调查组对菏泽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进行调查,全面总结分析了离任审计的做法和效果,认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对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建议先在国有企业、县(市)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中试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扩大范围。

十、1998年1月,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纪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报告上批示:“赞成先扩大试点,然后总结经验,制定办法,逐步试行。”

十一、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简称两办《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是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第-项法规制度,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初步确立。

十二、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次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十三、1999年10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成立了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和审计署,由中央纪委和审计署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机制。

十四、2000年1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当前主要是抓好离任审计,特别是对“把手”的审计,中央就是部长、行长,地方就是省长、市长、县长。

十五、2000年4月,审计署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和中中国农业发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展银行行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开始了省部级领导干部和中央金融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

十六、2000年10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在北京联会召开部一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七、2000年12月,审计署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了细化,进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八、2001年1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进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逐步开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择政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试点。

十九、2001年1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文件,批准审计署办公厅加挂“经济责任审计司”牌子,标志着审计署正式成立负责指导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

二十、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这是党中央第一次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提出明确要求。

二十一、2002年8月,审计署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这一工作方针对规范快速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2002年9月,审计署对陕西省原省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这是审计署第一-次对省长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二十三、2003年3月,审计署印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将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的项职责。这是审计署第一次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十四、2004年4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决定增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五、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对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二十六、2004年11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明确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县级以下扩大到地厅级。

二十七、2004年11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要认真总结经验,进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会议总结了20000年以来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基本经验,对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二十八、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久本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城、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这要求,标志着党中央将经济责任审计正式纳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十九、2006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专门就经济责任审计作出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三十、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向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三十一、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东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落实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这一要求,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

三十二、2009年1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定扩大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根据中央组织部委托,审计署2009年对6名省长、8名部长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

三十三、200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这是党中央正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党的建设工作之中,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三十四、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三十五、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围绕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在、巡视组巡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年度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经常性考核。”这要求,进一步强调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建立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三十六、2009年7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列人归档范围。这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三十七、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这一要求,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经济责任审计,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十八、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明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三十九、209年11月,根据党的+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采纳吸收《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对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研究起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四十、2009年12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审计机关要把检查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四十一、2010年1月,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进一一步扩大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根据中央组织部委托,审计署2010年对10名省(市)长、13名部长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

四十二、2010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文件,批准审计署单独设置经济责任审计司,标志着审计署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十三、201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十四、2010年8月,中国审计署作为观察员参加了在厄瓜多尔召开的世界审计组织反腐败与反洗钱工作组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在国际性审计会议上专题介绍了经济责任审计。这是中国经济责任审计走向世界迈出的重要一步。

四十五、2010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2010年12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正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六、201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批准成立“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明确联席会议由审计署牵头,审计长为召集人。

四十七、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皆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十八、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审计监督。

四十九、201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增加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十、2014年7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五十一、2014年7月,审计署牵头组织召开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同志分别作重要讲话,部分中央部门、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

五十二、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五十三、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五十四、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文件明确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五十五、2016年5月,审计署印发《“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其中对“十三五”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

五十六、2017年2月,根据中央改革任务要求,审计署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修订。

五十七、2018年5月,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2018年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计划》。

五十八、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五十九、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后,2019年7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